主審委員應先行審閱申請文件與案情相關資料,以查申請人有無符合本法 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之要件,並得請求申請人說明申請意旨 、案件事實、有無資力,或補正相關之證明或資料。 如有請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或資料之必要時,審查委員會應以書面定七日 之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