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審委員應先行審閱申請文件與案情相關資料,以查申請人有無符合本法
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之要件,並得請求申請人說明申請意旨
、案件事實、有無資力,或補正相關之證明或資料。
如有請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或資料之必要時,審查委員會應以書面定七日
之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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