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前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指定專人監督前款實施要點之執行。
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
    練。
四、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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