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
      表或電磁紀錄。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