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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 表或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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