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
  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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