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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 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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