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立法理由〕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數額,已依第四條所定之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
數、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等標準予以斟酌,故不論當事人、關係人或選任
、委任律師之人數,均宜以按件數計算之,不再重複審酌,以避免發生不
公平之情事,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五條及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第四條規定,爰設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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