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 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 請注意: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七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明定逾本條各款期限規定尚未終結之商業事件,應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 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其注意,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