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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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