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
按聘用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爰參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 理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執行秘書、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 及其聘期。另因工作績效優良經續聘者,其續聘聘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