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執行秘書、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
〔立法理由〕
按聘用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爰參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
理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執行秘書、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
及其聘期。另因工作績效優良經續聘者,其續聘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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