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0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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