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0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