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四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十
  ,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丙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
  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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