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四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分左列各等:
  一、乙等考試。
  二、丙等考試。
  前項考試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考資格、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有證明文件者。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配
  訓練,榜示後十五日內未繳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本考
  試之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十
  ,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丙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
  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六個月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考試
  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案。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