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 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 假六個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