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
  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
  假六個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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