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
      占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
      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
      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
      六十分為及格。
  六、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
      績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
  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