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四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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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以下簡稱本檢覈)之筆
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
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委員由考
選部就典試法所訂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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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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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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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轉任行政人員檢覈者,依所轉任職務設十│
│ │ 八職系,轉任技術人員檢覈者,依所轉任│
│ │ 職務設十七職系,合計設三十五職系。 │
│ │二、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
│ │ 務者,由核定准予應考職系之應試科目中│
│ │ 任選二科;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
│ │ 其所屬機關(構)職務者,由核定准予應│
│ │ 考職系之應試科目中任選一科。 │
│ │三、轉任未列職系之職務者,比照表列相近職│
│記│ 系報考,不能比照時,報院增訂職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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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
占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
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
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
六十分為及格。
六、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
績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
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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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附表二)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
之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
能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
時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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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之審查,準用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有關著作審查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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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考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人或三人擔任為原則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單獨評分。每
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
數。
三、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實務經驗占百
分之二十;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會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
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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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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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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