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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法律學系畢業,包括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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