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法律學系畢業,包括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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