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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 格。 前項及格標準,必要時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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