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
  格。
  前項及格標準,必要時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