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營養師法第三十三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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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
應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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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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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營養師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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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
格。
前項及格標準,必要時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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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舉行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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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行政院衛生
署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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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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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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