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
試各該類科考試。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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