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
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實習認定基準係屬應考資格之一環,攸關應考人應試權益,涉及
    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爰將牙體技術師類科實習認定基準,提升法規位
    階,於本條第二項修正以附表一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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