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6條;刪除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
零八年九月九日修正施行。
本規則應考資格規定須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所
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由本規則授權考選部另定之;而考選
部業依本規則授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實
習認定基準」在案;鑑於實習認定基準係屬應考資格之一環,攸關應考人
應試權益,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爰將牙體技術師類科實習認定基準,
提升法規位階,以考試規則附表定之;又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已規範考試報名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考
試規則不宜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
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實習認定基準係屬應考資格之一環,攸關應考人應試權益,涉及
    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爰將牙體技術師類科實習認定基準,提升法規位
    階,於本條第二項修正以附表一明定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
    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
    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
    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
十分鐘。
本考試實地測驗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調整本條第四項附表順序。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申請時應繳費用及申請方
    式等,其涉及申請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繳驗外國學歷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應符合教育部國外學歷採認規定,其涉及考試報名程序及
    審查等一般性事項,已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