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除採存分制者外,分甲、乙、
  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
      再晉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
      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
      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
      列丁等者,免職。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
      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獎懲標準及方式。
  二、第二項規定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