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院各委員會得視需要,推派委員巡察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
巡察行政院於每年十二月,由各委員會共同為之,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為
主辦單位。
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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