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
  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
  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
  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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