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技士、課員、技佐、辦事
員及書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