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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民政局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里為單位,參考噪音量、戶口數及 其他因素為權重計算分配;其分配因素及權重比率,由民政局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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