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市道路依前條區分標準為大道、路或街者,依下列原則命名:
一、對國家之發展有卓越貢獻或於歷史上具有紀念意義之人、事或地名。
二、本市舊有地名、紀念性文物或建築物名稱。
三、具有或型塑當地特色之名稱。
四、具有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五、其他具有創意之名稱。
前項命名,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之名稱重複或同音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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