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預算內歲出各款及預付款、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等由市庫支付之款
  項,依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或已無墊付必要,應收回全部或一部者
  ,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六聯式支出收回書交由繳還義務人,持向市庫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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