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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凡預算內歲出各款及預付款、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等由市庫支付之款 項,依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或已無墊付必要,應收回全部或一部者 ,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六聯式支出收回書交由繳還義務人,持向市庫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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