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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市之不動產;其年度房 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市政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 分之五十。 前項補貼累計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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