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匠考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辨色力正常,年滿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
  種電匠考驗。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二、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二年以
      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乙種電匠之合格證明書,應註明「持本合格證明書者須年滿十六歲
  始得擔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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