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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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非經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不得工作。
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其考驗事宜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
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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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則由
建設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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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辦色力正常,年滿十八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甲
種電匠考驗。
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
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三年以
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乙種電匠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並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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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辨色力正常,年滿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
種電匠考驗。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二、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二年以
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乙種電匠之合格證明書,應註明「持本合格證明書者須年滿十六歲
始得擔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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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筆試:
電學常識(電氣理論、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高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五)控制電路裝配。
(六)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屋外線路工程裝罝之技能。
(十二)工作安全之措施。
乙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筆試:
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
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控制電路裝配。
(五)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六)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工作安全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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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工作實驗,工作實驗不及格者,不予
發給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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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由建設局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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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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