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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校應以校園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殊教育 教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統整服務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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