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規劃時應調查左列事項:
  一、地形、地質、水文及氣象等自然條件之調查:包括地形、地勢、地
      下水位、地盤沈陷情況、計畫區之降雨紀錄、災害情形及其對應之
      降雨強度、風向、擬放流水域之洪水位、洪水量、潮位、洪水痕跡
      等項目。
  二、都市計畫調查:包含都市計畫核定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道路寬度及中心樁樁位。
  三、河川整治計畫之調查:包含計畫流量、計畫水位、計畫河床高度、
      計畫縱斷坡度及計畫施工時間等。
  四、土地使用狀況、道路現況、地下埋設物及其他現有相關設施之調查
      :包含道路寬度、道路橫斷面、交通量、各公用事業地下管線種類
      、尺寸、高程、既有管渠之通水能力及各類人孔、手孔位置尺寸高
      程等。
  五、污染調查:包含自來水供水現況及其將來計畫、工業用水現況及計
      畫、人口、工業生產量、農林畜產之相關統計資料、主要工廠、農
      、牧、礦產之排水量及水質資料等負荷量、承受水體涵容能力、水
      質源利用現況及將來計畫等。
  六、其他相關計畫之調查:包含公用事業管線埋設計畫、提升道路服務
      層次之計畫及新社區開發計畫等。
  七、其他既有設施之調查:包含人文文化財產及歷史古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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