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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民生東路新社區污水處理廠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廠廠長及所需人員,由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派員兼任,必要時得視業務 需要,核實約聘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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