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應針對經管公有林、公園、綠地、廣場及公共設施附屬綠環境(包 括擋土牆邊坡、人行道、安全島等)之既有林木,利用加強森林經營之手 段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地上部生物量之增量經營及撫育管理計畫。 二、加強公私合作與社區居民聯繫。 三、公有林及公園之群生竹、木範圍,應另以塊狀疏伐方式進行林相更新 或改良,並選擇適地適木之原生樹種為原則,以維持林木良好之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