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碳匯經營增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務局應針對經管公有林、公園、綠地、廣場及公共設施附屬綠環境(包
括擋土牆邊坡、人行道、安全島等)之既有林木,利用加強森林經營之手
段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地上部生物量之增量經營及撫育管理計畫。
二、加強公私合作與社區居民聯繫。
三、公有林及公園之群生竹、木範圍,應另以塊狀疏伐方式進行林相更新
    或改良,並選擇適地適木之原生樹種為原則,以維持林木良好之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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