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經都發局認可公告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
告文件,向都發局報備處理。
前項鑑定報備文件係就整幢(棟)建築物部分範圍辦理鑑定者,鑑定結果
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並建議應拆除重建或整幢(棟)辦理鑑定者,
如鑑定部分之戶數達二戶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達整幢(棟)建築物區
分所有權百分之十以上,已鑑定部分所有權人得向都發局申請協助全幢(
棟)鑑定作業。
都發局受理前項申請,得命未辦理鑑定之所有權人限期辦理鑑定,逾期未
完成鑑定者,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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