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在本市各行政區分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各置中心主任一人;另得設遊民收容中心,辦理遊民庇護工作,置中
  心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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