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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局得在本市各行政區分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各置中心主任一人;另得設遊民收容中心,辦理遊民庇護工作,置中 心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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