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人民團體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編具年度歲入、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
  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社會局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者,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呈報核准後行之,並
  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政府補助貸款或公有財產收入,應依指定用途繳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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