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全戶總收入,係指全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
前項收入計算,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就業輔導處編印之本市薪
資研析各行業員工薪資概況表核定之。但有工能力而無固定工作者,以行
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基本工資,再以每月
二十個工作天核計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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