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全戶總收入,係指全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 前項收入計算,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就業輔導處編印之本市薪 資研析各行業員工薪資概況表核定之。但有工能力而無固定工作者,以行 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基本工資,再以每月 二十個工作天核計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