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與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暫時
監護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分別會談,以洽定會面交往或交付時間及應遵守之
注意事項,並將會談結果作成書面交予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會面交往或交付時間,保護令、裁判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未明定者,得視
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身心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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