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與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暫時 監護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分別會談,以洽定會面交往或交付時間及應遵守之 注意事項,並將會談結果作成書面交予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會面交往或交付時間,保護令、裁判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未明定者,得視 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身心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