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 稱申請人)得於前條規定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生活扶助。必要時, 得由社會局或有關人員協助申請。 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再次申請時,需實際居住本市 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