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
稱申請人)得於前條規定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生活扶助。必要時,
得由社會局或有關人員協助申請。
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再次申請時,需實際居住本市
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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