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健康服務中心置護理長、護理師及護士。
第一項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
人員兼任;第二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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