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衛生教育指導
  員、病歷管理員、社會服務員、技士、技佐、科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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