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載明申請人姓名(名稱)及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一
個、足量之送驗樣品及下列文件,親赴衛生局提出申請:
一、本市市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商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機關、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經衛生局認定
    之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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