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市府相關局處首
長、專家、學者、業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
安全之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食品安全衛生預警與稽核制度之建置及其他
因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作為。
前項食品安全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
府另定之。
第一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市政府應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
入每年向臺北市議會提出之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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