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市府相關局處首 長、專家、學者、業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 安全之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食品安全衛生預警與稽核制度之建置及其他 因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作為。 前項食品安全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 府另定之。 第一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市政府應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 入每年向臺北市議會提出之施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