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得與下列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由
其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
資格條件者。
二、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
前項契約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續約;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
約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預算未
經臺北市議會通過者,其契約於當年度期滿時終止,衛生局應即時通知
特約醫療機構,並修正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告。
第一項行政契約之簽訂、履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注意事
項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療機構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服務量、服
務流程及期間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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