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應於下列期限 內,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改善工程費用;逾期視為放棄: 一 前條第一款之輻射污染建築物:於收到執行機關輻射污染建築物改 善補助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年內。 二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申請拆除重建有效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