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改善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輻射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應於下列期限
  內,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改善工程費用;逾期視為放棄:
  一  前條第一款之輻射污染建築物:於收到執行機關輻射污染建築物改
      善補助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年內。
  二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申請拆除重建有效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