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用地屬私有者,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投資。但經本府書面通知
  其投資滿二個月未申請者,喪失優先投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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