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41
人,瀏覽人次:
89609054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公共設施用地屬私有者,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投資。但經本府書面通知 其投資滿二個月未申請者,喪失優先投資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