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區設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警察局各警察分局(以下簡稱警察分
  局)內,由區長兼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兼副指揮官,無副區長
  者,由主任秘書兼任,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防
  救天然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
      員兼副組長。
  二、治安組: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組長。
  三、搶修組:由工務局派一人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四、收容組:由教育局指定區內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五、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六、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組長。
  七、環保組:由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八、交通組:由警察分局第七組組長兼組長。
  九、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十、總務組:由警察分局第一組組長兼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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