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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以三年為一任,並得連任一次 ;但基於業務需要,於連任職期屆滿前經報請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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