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教員工購建住宅貸款。 二、購置市有眷舍改建用地、興建公教住宅用地及開發成本墊款。 三、償還市銀行融資本息。 四、依規定應行支付之各項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