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教員工購建住宅貸款。
  二、購置市有眷舍改建用地、興建公教住宅用地及開發成本墊款。
  三、償還市銀行融資本息。
  四、依規定應行支付之各項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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